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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
应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
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,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,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;事后发现的,由考务部门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:
1、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,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。
2、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(填涂)本人信息的。
3、在试卷、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书写信息,或做特殊标记的。
4、未用规定的笔作答的。
5、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,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。
6、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,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。
7、以旁窥、交头接耳、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的。
8、故意损坏试卷、答题卡、答题纸,或将试卷、答题卡、答题纸及其他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。
9、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。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本次考试资格,并且五年内不准报考宛城区相关人事招聘考试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1、抄袭、协助抄袭或有组织作弊的;
2、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或代替他人考试的;
3、无理取闹、故意破坏公物及考场设施、扰乱考点考场秩序,辱骂、威胁、诽谤、诬陷他人,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;
4、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、计时、存储等功能电子设备的;抄录、接受、发送、传播考试相关信息的;
5、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。